植物油,0.002%~0.02%;
焙烤食品,0.01%~0.04%;
谷物食品,0.005%~0.02%;
豆浆粉,0.001%;
精炼油,0.01%~0.1;
糖果、口香糖基用量可达0.1%。
台湾省《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1986)规定:可用于油脂、奶油、干鱼、贝类制品及其干制品,其使用量低于0.2 g/kg;用于冷冻鱼、贝类及冷冻鱼肉的浸渍液,低于1g/kg;用于口香糖、泡泡糖,低于0.75 g/kg。
FAO/WHO(1984)规定:用于一般食用油脂,最大使用量为0.2 g/kg。与二丁基羟基***合用时,没食子酸酯、特丁基对苯二酚合用时,没食子酸不得超过100mg/kg,总量为0.2g/kg;用于人造奶油,单用或与二丁基羟基***、没食子酸酯类混合使用时,没食子酸酯类不得超过100mg/kg。日本规定:在油脂、奶油中使用低于0.02%;鱼、贝类冷冻品浸渍液用量低于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