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化工网讯:6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对几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凡是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事故;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如果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根据事故大小给予罚款,其中,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