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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规定》适用范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资格(以下简称安装资格),按本实施细则取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条 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①≥200km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
GB1: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GC2级管道划分为GC3级:
(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第四条 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GA类、GC1级②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GC3级③安装资格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五条 凡具有GA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备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
第六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时,持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逾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或换证未予通过的,即失去安装资格,由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第七条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二章 安装单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