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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剂图1

改性剂

2011-11-12 08:520询价
价格:未填
品牌:兖州天成行业领军
发货:3天内
发送询价
 
品名称 改性剂 型号 不同型号
品牌 天成 有效物质含量 --(%)
产品规格 -- 执行标准 --
主要用途 造纸 应用范围 造纸
CAS --    
产品简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AKD改性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54 合成胶乳PH值测定法

GB/T 2956 合成胶乳粘度测定法

GB/T 2958 合成胶乳总固含量测定法

GB/T 6680 化工产品液体取样通则

  1. 要求

3.1外观:无色透明液体 

3.2AKD改性剂技术指标

 

AKD改性剂技术指标

 

外观: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

规格:200公斤塑料桶

含量:30% 

离子型:属阳离子树脂型

pH: 4~6

粘度:6.0~10 map.s

  1. 试验方法

4.1   总固含量的测定

4.2.1定义

固含量是在规定条件下烘干后剩余部分占样品总量的百分数。

4.2.2原理

改性剂在105~110℃烘干得全部固体物质。

4.2.3仪器

    1)恒温干燥箱:50-200℃  控温精度±2℃;

    2)电子天平:精确至0.0001g

    3)称量瓶:50mm×30mm。

4.2.4操作步骤

称取2.0±0.5g(准确至0.0001g)改性剂样品,于已烘干恒重的称量瓶中。样品在烘箱中干燥,干燥温度为105~110℃,干燥时间2.5h。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加盖称重。再将称量瓶放入干燥箱,干燥30min,取出依前冷却,称量,重复此步骤,至恒重。

4.2.5计算

式中:

XAKD改性剂总固含量

    m1总固体物质量,g

m0试样质量,g

4.2.6测量精度

   平行测定的两个结果之差不得大于0.2%。

4.3粘度的测定

参照GB/T2956《合成胶乳粘度测定法》进行。

4.3.1定义

粘度是表示流体的内摩擦的物理量,是一层流体对另一层流体作相对运动的阻力。

4.3.2原理

由同步电机以稳定的速度旋转,连接刻度圆盘,再通过游丝和转轴带动转子旋转。如果转子未受到液体的阻力,则游丝、指针与刻度盘同速旋转,指针在刻度盘上指出的读数为”0”。反之,如果转子受到液体的粘滞阻力,则游丝产生扭矩,与粘滞阻力抗衡最后达到平衡,这时与游丝连接的指针在刻度盘上指示一定的读数(即游丝的扭转角).将读数乘上特定的系数即得到液体的粘度。

4.3.3仪器

1)旋转粘度计,NDJ—1;

2)烧杯,500ml;

3)水浴,控制在25±2℃。

4.3.4操作步骤

用烧杯量取500ml改性剂样品,进行水浴调温,使改性剂温度调到25±2℃。再按照NDJ—1旋转粘度计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和读数。

4.3.5计算

取得读数后,用相应因子乘以读数得结果,单位mPa·S。

4.3.6测量精度

平行测定的两个结果之相对误差小于等于1%。

4.4 PH值的测定

参照GB/T2954《合成胶乳PH值测定法》进行。

4.4.1定义

亦称氢离子浓度指数,是溶液中氢离子活度的一种标度,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溶液酸碱程度的衡量标准。

4.4.2原理

用PHS—25型酸度计,即利用PH复合电极对被测溶液中不同酸度产生的直流电位,通过前置PH放大器输到A/D转换器,以达到PH值数字显示目的。

4.4.3仪器

1)酸度计,PHS—25型;

2)烧杯,250ml;

3)洗瓶。

4.4.4操作步骤

用烧杯量取250ml改性剂样品,再按PHS—25型酸度计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和读数。

4.4.5测定结果的计算

直接读数,即为PH值。

4.4.6测量精度

平行测定的两个结果之相对误差不大于1%。

5  检验规则

5.1  AKD改性剂,应逐批由生产厂家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生产厂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5.2 使用单位可以按照本标准对该产品进行验收,以核对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5.3 以批为单位,随机取样,取样方法按GB/T6680化工产品液体取样通则进行,取样量不小于1600ml

5.4 将所取样品在2000ml烧瓶中混匀,各取800ml分装于2个清洁干燥的盐水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以及保存期。一瓶由质检部门检验,另一瓶密封备查。

5.5试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自原批号的两倍量取样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判为批不合格。

 5.6当供需双方对本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用户在产品出厂后的半个月内提出,由双方共同取样测定。如需仲裁,仲裁机构由双方协议选定,按本标准的方法进行仲裁分析。

标志

6.1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注明厂名、品名、生产日期、批号、净重、标准编号、有效期及“合格”字样。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包装

  本产品用聚乙烯塑料桶或聚乙烯塑料方箱包装,每桶净重200kg

7.2运输

   运输时应防止冰冻和日晒。

7.3贮存

按一般化学品,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不受日处,储存期半年。

(最佳储存温度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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