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幅度:参照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12%的幅度确定。
三、待遇确定:为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稳步增长,确保其基本生活,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基本保障线制度,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由各市根据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省统筹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基本保障线由省厅另行确定。各市2011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按以下办法确定: 1、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201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08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09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0%、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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