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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问责中石油大连4起事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28 13:12:39    浏览次数:932    评论:0
导读

中华化工网讯:记者11月24日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国务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市所属企业发生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

中华化工网讯:记者11月24日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国务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市所属企业发生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了批复,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对4起事故涉及的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被认定为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结论认为,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祥诚公司使用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的含有强氧化剂过氧化氢的脱硫化氢剂,违规在原油库输油管道上进行加注脱硫化氢剂作业,并在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加注,造成脱硫化氢剂在输油管道内局部富集,发生强氧化反应,导致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是:将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李伟等14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中石油董事长、党组书记蒋洁敏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李新华、廖永远记过处分等。同时,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对另外3起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对这3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给予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原总经理蒋凡等35名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大连七星监理公司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北方石化机械配件厂分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批复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石油库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排查,限期彻底整改;对在建的石油库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完善大型石油库和化工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制订完善我国石油库设计标准,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准入门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危化品安全和环境监管,严防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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