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化工网讯)商务部今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2年6月13日,商务部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原有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的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本次调查将于2013年8月30日之前结束。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双酚A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