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运会期间广东地区运输相关通知

   2010-10-27 中华化工网3710
核心提示:亚运会期间广东地区运输相关通知 --------------------------------------------------------------------------------
亚运会期间广东地区运输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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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人民政府今日正式发布《关于实施亚运会亚残运会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保证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交通正常运行,提升空气质量,履行申办亚运会时的承诺,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做好第16届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决议》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于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1月1日0时至12月21日24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11月1日至11月29日,每日7时至20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车牌(含临时行驶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三、12月5日至12月21日,每日7时至20时在本市黄埔、天河、荔湾、越秀、海珠、白云区行政区域,以及番禺区的大学城、南沙港快速路(南环高速路―清河东路)、清河东路(南沙港快速路―石清公路)范围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车牌(含临时行驶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本通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单双号措施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一)持亚组委核发的有效专用车证的车辆;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急指挥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三)运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必需品,且持有亚运期间广州市物资运输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发的《货车单双号通行证》的货车(应按批准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并同时遵守本市货车交通管制规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制规定);
  (四)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持道路运输证的客运班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五)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气象监测车、邮政车、救援及清障专用车、金融解款车、新闻采访车、校车、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六)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悬挂“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八)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11月1日至12月21日,全天24小时经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广清高速公路(原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1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东二环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4W广澳高速公路(原东二环高速公路、广珠北线、广珠东线)、G35济广高速公路(原广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门高速公路)、S105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细沥立交以南段)、S302鱼黄支线(原南沙港快速路鱼黄支线),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机动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11月1日至11月29日和12月5日至12月21日,全天24小时开放港口货车通道,行经以下道路的货车不受本通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单双号措施限制,但应同时遵守本市货车交通管制规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制规定:港前路(蟹山西路口以东路段)、科丰路、丰乐路(广园快速路口至黄埔东路口段除外)、姬火路(丰乐路口至石化路口段)、石化路、黄埔东路(丰乐路口至开发大道路口段)、开发大道(广园快速路口以南段)、明珠路、金碧路、东江大道、友谊路、青年路(友谊路口至东江大桥段)、广园快速路(开发大道路口至东二环高速段)、S111(南沙港快速路苏十顷出入口至洪渏沥大桥路段)。
  七、11月1日至11月29日和12月5日至12月21日,每日7时至22时,番禺区的大学城、清河东路(石清公路至南沙港快速路段)、南沙港快速路(仑头立交至市南路出入口段)禁止货车通行;11月1日至11月29日,每日6时至22时,环市中路(解放路口以东段)、环市东路、天河路(广州大道路口以西段)禁止货车通行。但以下机动车除外:(一)持亚组委核发的有效专用车证的货车;(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急指挥车、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等系列中的货车;(三)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等系列中的货车;(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气象监测车、邮政车、救援及清障专用车、金融解款车、新闻采访车、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等系列中的货车。
  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机动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十、本通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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