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事故后,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指出,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管理混乱,信息不畅;硬件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应急和消防设施失效,罐区阀门无法关闭且无应急事故池。而直到现在,该公司罐区阀门无法关闭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应急事故池也没有开建。
古语曰:亡羊补牢,未为晚也。但一些事故单位在“亡羊”之后不愿意补“牢”,说到底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笔者认为,这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目前,我国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但笔者观察,目前多数安全事故的处理方法仍停留在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层面上,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的单位和法人极少对事故的社会危害作出赔偿,事故责任人鲜见移交司法程序者。这就使得一些企业负责人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仅停留在应付上级检查、做表面文章上;更有甚者,对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逃避责任的做法。
笔者建议,应尽快细化和完善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事故企业,应根据事故的环境及社会危害程度,制订合理的赔偿标准;对于事故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应当按事故危害程度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要求事故企业必须彻底清除隐患并予以监督。这样将使企业从根本上重视安全工作,避免企业明知隐患却不从严从细治理的现象屡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