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章节总数未变,条款总数则由原《办法》的54条增至65条,其中第二章列出了企业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一章内容较原《办法》由12条增为15条,对危化品生产企业的硬件和软件设备提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要求。在生产设备上,修订稿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场所要装备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探)测器,并设置声光报警等安全设施。在重大危险源防范上,修订稿首次指出,企业内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上必须安装液位、压力、温度、泄漏报警等必要的自动监控和记录设施,液化气体储罐也要设置紧急切断设施。而在应急设备上,修订稿也对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特别是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气体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出了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并按规定配置相应装备和器材的要求。
对硬件设施要求提高的同时,修订稿在对企业的安全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水平等软件内容也作出了更高要求。第二章第14节中不仅指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至少每3年应修订一次,有重大变化应随时修订”,而且明确列出了企业安全制度应该具备的17项内容。修订稿还指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据了解,这些要求在原《办法》中都是没有的,但是修订稿执行后,企业只有满足了以上要求,才能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