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0月13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0月13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