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将出台

   2011-04-27 IP属地 山东
4月23日,从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七届八次理事扩大会议上传出信息,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已完成对《废轮胎橡胶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简称《准入条件》)的意见反馈工作,日前已正式将《准入条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预计年内出台。


      《准入条件》强调,今后,新建、改扩建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项目,将鼓励采用无害化回收、环保型利用方式,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必须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与生产装备,新建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已经建立的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橡胶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橡胶部分100%利用,对废轮胎橡胶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并100%利用;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和改扩建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设备。《准入条件》要求,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的主要生产、检测、实验设备及公用工程、生产辅助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准入条件》还强调,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在准入条件执行2年内应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相关要求,否则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或责令企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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