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条件》强调,今后,新建、改扩建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项目,将鼓励采用无害化回收、环保型利用方式,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必须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与生产装备,新建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已经建立的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橡胶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橡胶部分100%利用,对废轮胎橡胶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并100%利用;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和改扩建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及设备。《准入条件》要求,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的主要生产、检测、实验设备及公用工程、生产辅助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准入条件》还强调,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现有废轮胎橡胶加工利用企业,在准入条件执行2年内应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相关要求,否则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或责令企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