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氧化氢 CAS号:12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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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12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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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9-07-19 14:57
 

郑州天宇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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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产品说明:过氧化氢 CAS号:124-43-6
中文名称:过氧化脲
中文别名:过氧化尿素; 过碳酰胺; 过氧尿素
英文名称:Urea hydrogen peroxide
分子式:CH4N2O.H2O2;CH6N2O3
分子量:94.07
EINECS:204-701-4
过氧化氢 Hydrogen Peroxide 别名 双氧水编码  GB 17.020
性状  无色透明液体,无臭或略有刺激性臭,纯品(100%)呈糖浆状,不稳定,相对密度1.463,熔点-89,沸点152。可与水任意混溶,溶于**,不溶于石油醚。可被许多有机物分解,光、热促进其分解,产生氧,具有爆炸性。遇碱或过氧化氢酚、过氧化物酶等分解成水和氧,有强氧化力。30%50%浓度的过氧化氢适用于食品级。
质量标准:不论是纯品或3%水溶液,均具苛性效应,若涂于皮肤上会造成灼伤。一般不存在毒性问题。如果添加量大,则出现各种问题。1980年日本报道本品有致癌性,厚生省修改其使用标准,规定在食品出厂前,要将过氧化氢除去或分解掉,不许在食品中残留。
使用:防腐剂、漂白剂、杀菌消毒剂。
1.使用注意事项
1)本品有强腐蚀性,皮肤接触可产生水肿。
2)本品具有致癌性,在食品成品中不得有残留。
3)用作牛奶保鲜剂,允许在内蒙、黑龙江使用,如果扩大使用地区,须由省级卫生部门报请卫生部申核批准,并按农业部有关实施规范执行。
2.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1)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920-1996)规定:可用于生牛乳保鲜和袋装豆腐干。每升生牛乳中最大使用量为0.3%过氧化氢2.0mL及硫禁发 氰 剧毒产品酸钠15.0mg/L,用于袋装豆腐干,最大使用量为0.86g/L,残留量不得检出。
2)我国台湾省《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用量标准》(1986)规定:可用于鱼糜制品、面粉及面粉制品,在食品中不得有残留。
3)日本食品卫生法(1985)规定:在食品成品中过氧化氢必须分解除去,并曾将过氧化氢用于煮熟面条、鱼糕等食品的杀菌或漂白。鱼糕一般用1%~3%的过氧化氢溶液浸渍,其后充分水洗,以防过氧化氢残留;用于麦片时,其用量为每公斤使用10~20g3%~5%过氧化氢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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