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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毒奶粉”是经过长虫的乳粉和重新加工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07 11:02:56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576    评论:0
导读

陕西省渭南市“毒奶粉”案今天上午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中华化工网讯:9月6日电通讯员宋文铁军 记者台建林 陕西省渭南市“毒奶粉”案今天上午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原经理张文学、原副经理朱书明(主管生产)、原副经理同天虎(主管销售)以及另一被告人马双林同时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9月,被告人张文学、同天虎从马双林处以每吨1.5万元的价格,购回大荔荔华乳品厂生产的16.55吨荔华乳粉,在未获得荔华乳粉三聚氰胺检测合格报告情况下,同年9月至11月间,张文学、同天虎让朱书明安排该公司员工将10吨荔华乳粉与本厂生产的“三彩”牌乳粉按1∶2.5的比例掺混搅拌后装袋。在掺混过程中,该公司员工发现部分荔华乳粉有结块、出虫情况,即向张文学汇报。张指示,结块出虫的乳粉重新加工后仍继续使用。共计生产掺混的乳粉约32.5吨,并抽取样本送渭南市质检部门质检。

  在获取市质检所的三聚氰胺检验合格报告后,乐康公司将28吨混合乳粉销往广东省潮安县龙信食品公司。2010年1月初,乐康公司销出的“三彩”乳粉被检出三聚氰胺超标。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学、朱书明、同天虎、马双林在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明知生产、销售乳粉应持有或索取三聚氰胺检验合格报告而不索取三聚氰胺检测报告,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乳粉有严重质量问题不及时采取断然措施,反而继续使用销售,致使三聚氰胺超标的乳粉进入市场,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4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当庭宣读了悔过书,其辩护律师以4名被告人在质监部门发现问题后能向进货方发出产品召回书和案发后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销毁剩余乳粉等理由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庭审共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中华化工网新闻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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